莫因糊涂贪小利,帮人、帮忙、别“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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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12-22



法律风险提示

“帮忙取现,佣金立结余”

“有偿出租银行卡、借身份证赚零花钱……


这些看起来

“零成本”、“高收入”“赚钱机会”

很可能让你落入陷阱

沦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近期,含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案件,被告人因贪图蝇头小利,盲目提供个人银行卡、参与取现返利,最终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工具人”,付出了沉重代价。




案情简介

2023 年 7 月下旬,被告人裴某某在网上结识一名自称可代办信用卡的陌生男子。该男子告知裴某某办理信用卡需要刷银行卡流水,诱使其前往广东省某市,并交付其名下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密码及手机供对方操作。

不久后,对方告知裴某某该邮储银行卡已被冻结、信用卡未办成,要求其回含山县办新银行卡再去广东重新办理信用卡。裴某某随即返回含山县,按要求办理中国农业银行、徽商银行各一张银行卡,后携带包括新卡在内的四张银行卡再次前往广东。2023 年 8 月中旬,裴某某又按上线指令办理一张广西北部湾银行卡。

2023 年 8 月初至 9 月初,被告人裴某某在明知所接收、转移的资金为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上述五张银行卡、对应密码及个人手机交由上线使用,为其转移资金提供协助,并从中非法获利 10000 元。综上,裴某某提供的五张银行卡单项流入资金累计达 6660185 元,其中查明 355304 元系四名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赃款。



法院判决

含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等,涉案资金6660185元,该款项中查明的355304元系诈骗资金,属 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结合被告人裴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裴某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第二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法律底线不可逾越,“小利”背后潜藏“大险”。大家要警惕“轻松获利”的陷阱,妥善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互联网账号等与我们个人信息密切相关,不能出租、出售,也不能出借,更不能参与“刷单”“跑分”,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就会成为他人犯罪的“帮凶”,害人害己,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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