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城乡供水一体化水价调整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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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12-16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通知》(皖政〔2017〕1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要求,含山县城乡供水一体化水价调整决策开展前,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充分征求意见,现将项目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决策概况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和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2〕144号)要求,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地方,应执行同一供水价格。本次水价调整根据我县长江取水和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实际情况,结合既定相关政策,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兼顾社会承受能力,控制总体调价幅度,以含城自来水价格为基础,进行适当提标、增项和完善,形成城乡供水一体化水价调整方案;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集镇及农村地区,同步执行同一供水价格。

  (一)水价调整相关背景

  主要基于三个方面原因:

  一是基本水费多年未调整。我县现行水价执行依据为原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含城自来水价格的批复》(含价经费〔2012〕13号),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费由原每吨1.40元调整为每吨1.70元。

  二是各项成本变化较大。一方面,2012年以来人工费用、物料成本大幅增长,运行维护成本显著增加。另一方面,实现长江取水后,原水成本增加明显。据成本测算,目前供水成本为2.3元/立方米,与现行1.7元/立方米的基本水费倒挂严重,需要逐步疏导。

  三是小区二次供水矛盾突出。目前,我县尚未启动二次供水收费,导致各方责任主体责任不明,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严重脱节,难以为继。

  (二)水价调整内容

  1、调整基本水费标准

  方案一: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费由1.70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增长17.65%;非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费由2.10元/立方米相应调整为2.40元/立方米,增长14.29%;特种用水基本水费由2.50元/立方米相应调整为2.80元/立方米,增长12.00%。

  方案二: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费由1.70元/立方米调整为2.05元/立方米,增长20.58%;非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费由2.10元/立方米相应调整为2.50元/立方米,增长19.05%;特种用水基本水费由2.50元/立方米相应调整为3.00元/立方米,增长20.00%。

  居民生活用水继续实行阶梯价格:1、居民阶梯水量保持不变。第一级水量仍为每户每月16立方米(含)以下,第二级水量为每户每月16立方米以上—24立方米(含),第三级水量为每户每月24立方米以上。2、居民阶梯水价一、二、三级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对应方案一的第一级基本水费为2.00元/立方米(不含代征代收费用和二次供水费用,下同),第二级基本水费为3.00元/立方米,第三级基本水费提高至6.00元/立方米;对应方案二的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分别为2.05元/立方米、3.10元/立方米、6.15元/立方米。

  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包括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及公益服务机构、宗教组织等),暂不执行阶梯水价,基本水费在第一级阶梯水价的基础上上浮10%。

  居民生活用水户以住宅为单位,每户用水人口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阶梯水量各级用水量相应调增5立方米。由住户申请,供水企业根据实际确定。特殊群体优惠政策继续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2、设立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费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费是为了保障城镇居民小区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覆盖二次供水系统的基本运营成本而产生的附加费用。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费收取的对象是城镇居民小区内二次供水受益区域的居民。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费收取从严管理,小区二次供水设施完备、正常运行,且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前期物业公司按规定程序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并与华阳水务公司完成移交手续,方可随水费收取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费。具体实施细则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综合考虑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运行成本:

  方案一: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费为1.00元/立方米(参照当涂县标准确定)。

  方案二: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费为1.05元/立方米(参照巢湖市标准确定)。

  (三)终端水价相关说明

  本次价格调整后,因不同区域适用的收费政策不同,到户终端水价项目也相应不同。其中,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规定,含城及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建制镇按0.85元/立方米随水费收取污水处理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及《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4〕415号)相关规定,从2024年12月1日起按0.08元/立方米标准随水费征收水资源税,在公布的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项目。

  终端水价具体项目明细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范围包括居民生活、部队、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1)含城

  居民用水(不含二次供水):收取包括基本水费、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污水处理费。

  居民用水(含二次供水):收取基本水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费、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污水处理费。

  (2)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建制镇

  居民用水(不含二次供水):收取基本水费、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污水处理费。

  居民用水(含二次供水):收取基本水费、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费、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污水处理费。

  (3)一般建制镇和农村地区

  居民用水(不含二次供水):收取基本水费、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较调价前实行的农村自来水价格标准基本持平。

  2、非居民生活用水(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市绿化、环卫、消防、公园、工业企业、医疗卫生、商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业、餐饮业、旅馆业、文化娱乐业等用水,不实行阶梯水价)

  (1)含城非居民用水:收取基本水费、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污水处理费。

  (2)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建制镇非居民用水:收取基本水费、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污水处理费。

  (3)一般建制镇和农村地区非居民用水:收取基本水费、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

  3、特种用水(范围包括建筑施工工程、混凝土搅拌站、桑拿浴室、足浴、洗车业、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等用水,不实行阶梯水价)

  (1)含城特种用水:收取基本水费、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污水处理费。

  (2)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建制镇特种用水:收取基本水费、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污水处理费。

  (3)一般建制镇和农村地区特种用水:收取基本水费、水资源税相关成本费用。

  二、报告编制单位和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安徽熠成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中建智立方6号楼7层

  联系人:魏崧

  电话:15255469312

  邮箱:757761752@qq.com

  三、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公告刊登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对本次决策实施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202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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